烟台市服务外包集团弹性学分制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14-05-04 点击数:

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烟台市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依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三条 标准学制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2—5年。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到期不能完成者,不再延长其学习时间。

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主要修习的课程。包括德育课、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专业实训课等,一般为考试科目。

2、限定选修课是指在专业业务范围内,学生按照规定要求必须选修的有关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3、任意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个人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的课程。

第三章 选 课

第四条 选课要求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在未得到学校特别批准的情况下,应按教学计划修读各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个人学习计划进行选课,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学校委派有经验的教师给予指导。

2 、学生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在选择注有选修课的课程时应优先选修限定选修课程。每学期一般应修读3学分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如遇特殊情况,学生要求超出规定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

3、一门课程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时,学生必须全面修读;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4、课程一经确定,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并按规定完成该课程的听课、作业、讨论、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无故不参加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缺课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

5、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6、选课前应在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及时预交学习费用和教材费。

第五条 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学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教务处负责指定选课指导教师,向学生详细介绍指导性教学计划,使学生明确培养目标和选课的具体要求,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开课教研组应组织教师参加直接面向学生的选课咨询,在统一指定的时间与地点采用各种形式向学生介绍本门课程开设的层次、规格、教学基本要求以及教学特点等情况,并当场解答学生所要了解的各种问题。

2、每学期末(即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课程安排表。 由班主任组织学生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进行选课登记;选课结束后,班主任将学生选课情况以班为单位汇总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将《学生选课情况统计表》报分管教学校长、存教务处、送达任课教师所在教研组各一份,同时将核准的选课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学生选课经教务处批准后,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4 、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期限内,学生对新选的课程可进行退选操作或调整新选课程。选课期限过后,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其他课程。

5 、修读学生不足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设班开课。

6 、未经批准学生自行听课或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四章 学分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各课程的学分主要依据教学计划中规定该部门课程的教学时数确定。一般以16—18学时为一个学分。学生学习期间应修学分由五个部分组成:

1 、道德行为学分:根据学生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行为规范等方面表现,实行道德行为学分。道德行为学分的评定按《学生手册》进行考核,由班主任完成,每学期2分。

2、课程学分:课程学分指学生在校修读的各门课程总学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

3、实训学分:实训学分指按照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的校内实习和校外半工半读、校外顶岗实习学分。实训成绩以实训指导教师评价为主,根据学生实训态度、实训表现、实践能力、实训考核等做出书面考核评定,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实训学分(1周为1学分)。

4、奖励学分: 学生通过有效部门考核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折合相应的学分,高级为3分,中级为2分,初级为1分;学生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一级证书的可获得奖励学分1分,每增加一个等级获得的学分增加1分;学生参加由省、市(地)、校组织的各种知识、技能、文艺、体育等竞赛并取得名次可获得奖励学分,省一等奖4学分,省二等奖3学分,省三等奖2学分,市(地)、校奖励学分同等次以1学分递减。学生获省、市(地)、校优秀学生干部可分别获得3、2、1、0.5学分。以上项目均可累计加分,不封顶。学生参加省、市(地)校统考获得优异成绩者可获得奖励学分,校级1学分,市级2学分,省级3学分。

5、其他学分:教学计划中安排的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1周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1学分,小数点后采取4舍5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根据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现行的三年制总学分不少于170学分。

第八条 每学期学分设置原则上控制在40学分以内。在校连续学习的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数,不应低于该学期学分设置分数的80%。

第九条 每门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值一般不高于2学分。每个学生在同一学期内任意选修课不得超过两门。

第十条 学生修习课程出勤未满本学期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生本学期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学费在每学期开学初收取,具体标准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学生按要求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在办理毕业手续前应该预交齐剩余学费。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习的课程在该学期结束时,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核定成绩时,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本门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取优、良、中、合格、不及格五等级记分。考查成绩需要换算成百分制时,统一标准为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中7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取得好的成绩,实行绩点制的考核方法

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质量和数量综合的指标。绩点系数与百分制、等级制成绩对应表(五等五级)

序号

百分制

等级制

绩点系数

可否授以学分

1

90-100

4

可以

2

80-89

3

可以

3

70-79

2

可以

4

60-69

合格

1

可以

5

60分以下

不合格

0

不可以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A)= 课程学分数×绩点系数

(2)学期累计学分绩点(B)= 学期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C)= 累计学分绩点(B)/ 学分数之和(含考试不及格学科)

第十五条 部分难度较大,某些学生难以达到统一计划要求的文化课和个别专业课,可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分层次教学、分层次考核。A类考核合格者获得规定标准学分;B类考核合格者按标准学分的80%记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修习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可以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末所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平均学习绩点,由教务部门统一记录于学生学习成绩册中,待学生毕业时统一转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课程的免修和学分互认

第十八条 承认学生通过以下几种教育形式在同专业、同课程考试中已取得的课程学分:

1、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原校学习期间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2、参加成人函授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3、参加教育部批准的网上大学、开放教育,取得的同专业、中专层次以上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在未实行学分制学校取得的相应课程考试成绩,学校应承认其学业成绩,成绩合格,可以免修该校该门课程,并依据学时数按有关规定赋予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修完第一专业,开始选学第二专业时,已获得学分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免修。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规定年限内,难以修满学分的学生,允许其重修或改修课程(主修课必须重修),但延长学习的年限不得超过5年。拟参加工作的学生,持工作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和家长同意书,可申请工学交替。工学交替从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满170学分,其中任选课修满3学分,即可获准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习期满,未能按教学计划规定取得总学分数,但已获得学分超过总学分的90%以上,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通过在校或离校补修,补够学分后可用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习期满,未能获得规定总学分的90%者,不能毕业和结业,可留校重修。重修补够学分后,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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